更新時間:2022.02.19
放棄繼承權產生的影響如下:放棄的意思表示生效后,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不能繼承遺產;放棄部分的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根據相關規(guī)定,放棄繼承權的應當是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明確放棄繼承的真實意思表示,在放棄繼承書上簽字的
放棄繼承權后遺產歸法定繼承人所有。遺產一般由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不繼承,沒有第一順位的,才由第二順位繼承。
放棄繼承權會有如下后果: 1、放棄繼承的表示到達其他繼承人時,該表示生效,該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2、放棄的遺產份額,一般會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3、其他后果。
第一,必須是繼承人本人作出放棄的表示,他人包括繼承人的監(jiān)護人都無權放棄;第二,繼承人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第三,放棄繼承權須在特定時間作出;第四,繼承人放棄繼承不得損害他人利益;第五,放棄繼承權須以法定方式作出。
放棄權利是沒有有效期的,已經做出,不得撤銷或者撤回。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遺產分割后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以下是法律對繼承人放棄繼承權行為作出的特別規(guī)定:放棄繼承權的,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其他特殊規(guī)定。
轉繼承適用的范圍具體如下:法定繼承、遺囑繼承等。適用條件具體如下: (1)時間條件。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且在遺產分割前死亡; (2)實質條件。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也未放棄繼承權; (3)其他條件。
轉繼承的使用范圍和條件是:繼承人死于被繼承人之后并且在遺產分割之前;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權,并且有繼承的遺產份額。轉繼承是指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后,遺產分割之前,因某種緣故尚未實際取得遺產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應繼承份額轉由他的法定繼承人繼
胎兒有繼承權,因為在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如果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所以,胎兒有繼承權。繼承人繼承遺產的條件有被繼承人死亡留有遺產需要繼承;繼承人有繼承權;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代位繼承需要的條件: 1、代位繼承發(fā)生的原因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 2、能作為被代位繼承人的只能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其他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無權成為被代位的繼承人; 3、代位繼承人為被代位繼承人的直系親屬,擬制血親也可代位繼承;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放棄繼承權的決定必須滿足以下條件才有效: (一
能。 1,繼承人可以在被繼承人去世后,繼承開始前放棄遺產繼承,放棄繼承需要由被繼承人自愿書面聲明,寫明放棄繼承的遺產內容,繼承人放棄繼承遺產的,由其他繼承人按法定繼承分配其放棄繼承的遺產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