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2.02.19
放棄繼承權一般是不需要公證的。繼承人放棄繼承的,需在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是否公證一般不影響放棄繼承的效力。若對放棄繼承權事項進行公證,公信力會更強。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放棄繼承權后,在遺產處理前有正當理由、并有相關證據的可以反悔。在遺產處理后反悔的無效,不能再繼承遺產。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放棄繼承權的,就不再享有繼承權,不能再繼承遺產。
在我國,債務人有權放棄法定繼承權的。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前,繼承人可以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并且如果繼承人未及時作出放棄繼承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當事人放棄了繼承權,如果遺產已經繼承完畢的,不能恢復;如果在遺產處理前或者在訴訟進行中,放棄繼承權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回放棄繼承權,法院再根據具體的情況來決定是否采納。
放棄繼承權不是必須經過公證的,只要當事人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即可。法律規(guī)定在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如果是遺贈,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
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的方法:當事人應當收集好相關材料,前往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fā)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公證申請。若申請?zhí)峁┑淖C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公證機關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
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可以用口頭方式或書面方式向其他繼承人作出,但是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須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在訴訟中,繼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表示放棄繼承。繼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要制作筆錄,由放棄繼
不是必須公證。放棄繼承權既可以口頭的形式,也可以是書面的形式,書面形式則需要寫一份放棄繼承權聲明書,這都是具有法律效力效力的。 經過公證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是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不影響沒有經過公證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的法律效力。如果反悔放棄繼
放棄繼承權最重要的是繼承人放棄的真實意思表示,根據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達成某種協議或者承諾時,在未受到脅迫或欺詐的情況下,簽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放棄繼承權一般不需要進行公證,只要簽訂書面協議即可。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它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在訴訟中,繼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要制作筆錄,由放棄繼承的人簽名。
在法定條件下,放棄繼承權是可以恢復的。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遺產處理前或者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
后妻可以放棄繼承權,由自己選擇確定。法律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所以,放棄繼承權就需要在遺產處理前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