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2.06.30
如果治安拘留期間被調查已構成刑事犯罪的,那么是可能會被轉成刑事拘留的。 治安拘留是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做出的處罰決定,一般在15天以下,在拘留所中執(zhí)行。 刑事拘留是根據(jù)《刑事訴訟法》做出的強制措施,最長不得超過37天,在看守所中執(zhí)行。 有
治安拘留最多二十日。根據(jù)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治安拘留一般不超過十五日,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執(zhí)行。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zhí)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刑拘是刑事拘留,治安拘留也就是行政拘留,二者區(qū)別如下: (1)法律性質和依據(jù)不同 (2)羈押的期限不同。 (3)目的和結果不同。 (4)適用對象不同。 (5)適用的機關不同。
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guī)范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措施。對于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的救濟:一是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對公安派出所的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到公安局或者公安局所屬的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二是可以提
精神病人犯病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不會被治安拘留;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不治安拘留。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行政拘留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不執(zhí)行: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2、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歲以上的; 4、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傳喚與拘傳在強制力、適用對象方面不一樣。傳喚是自動到案,拘傳則是強制型。拘傳是指公安機關和法院對還沒被拘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受訊的一種強制措施。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采取的一種措施。受傳喚人須按
傳喚、拘傳不能持續(xù)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并且,不得以連續(xù)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如果行為人被公安局傳喚,能提出無法前往的正當理由的,暫時可以不用去;如果不能提出正當理由而拒絕前往的,行為人會被公安機關強制傳喚。傳喚持續(xù)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治安拘留是那些已經(jīng)有一定社會危害性但尚未構成犯罪的人的一種處罰手段,分類的話仍屬行政拘留。行政拘留就是指行政機關對于不服從行政處罰的人做出的懲罰性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