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2.07.12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xù)、穩(wěn)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必備條件,未經婚姻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構成事實婚姻關系。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有結婚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雙方是否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性別關系的重要區(qū)別。因為,一切非法的性行為都不具
司法機關在案件中對婚姻詐騙罪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定: 從犯罪故意產生的時間上看,以婚騙財的詐騙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產生在婚姻關系成立之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錢財的犯罪故意是認定婚姻詐騙犯罪的重要構成要件。 在客觀行為上,采取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
我國的民法典對家庭暴力的概念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一般情況下,家庭暴力行為的界定方法有以下三種:1、主體范圍是:家庭暴力不僅是指夫妻之間的暴力,還包括對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員實施的暴力;2、表現形式是: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
可撤銷婚姻情形如下: 1、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xù)、穩(wěn)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
事實婚姻的認定如下: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xù)。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系存在的
婚姻關系中的一方或雙方是受到他人的脅迫而締結的婚姻關系被稱為脅迫婚姻。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
如果是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這三種情況的婚姻無效。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
司法機關在案件中對婚姻詐騙罪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定: 從犯罪故意產生的時間上看,以婚騙財的詐騙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產生在婚姻關系成立之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錢財的犯罪故意是認定婚姻詐騙犯罪的重要構成要件。 在客觀行為上,采取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
我國法律規(guī)定了兩種離婚方式: 1、如果是協議離婚的,雙方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后,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2、如果是訴訟離婚的,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判決準予離婚的,判決生效,解除婚姻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