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2.04.18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
離婚案不服可以上訴。當事人可以在離婚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后,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jù)當事人自愿的原則,與子女撫養(yǎng)、財產問題一并調解;調解不成的,發(fā)回重審。
離婚判決下來對方不執(zhí)行的處理辦法: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對其強制執(zhí)行。對拒不執(zhí)行有關扶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贍養(yǎng)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xié)助執(zhí)行的責任。
離婚案件經過一審審理,收到判決書后如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滿,可以向原審法院提交上訴狀,提出上訴,上訴請求被原審法院受理后,原審法院會將案件移交至上級法院進行審理。為了更大把握能在二審中獲得比較滿意的結果,可以在二審審理期間向法院遞交相關證據(jù),二
向檢察院提出抗訴申請,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當事人可以在抗訴期限遞交抗訴申請,經檢察院審查如果同意就會提出上訴,不同意就會駁回申請。對于中級法院判決不服應該到高級法院申請再審或
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應當立案復查。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申訴材
判決書下來不服的,分情況處理: 1、如果是法院一審民事判決的,則可以自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刑事判決為10日)向上一級法院上訴,由上級法院重新審理和判決; 2、如果是二審判決的,判決送達后即生效,可以向法院申請再審。
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因此,如果離婚案件的被告對一審判決不服,可以自收到法院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的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需要注意這里的十
對子女撫養(yǎng)權判決不服的可以上訴,上訴的程序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內容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
既然采取的是訴訟離婚,就無需考慮對方是否同意離婚,一方不同意離婚,只要想要離婚的一方能夠向法庭提交夫妻雙方感情確實破裂的證據(jù),法官就會判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