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有解除勞動關系的權利和義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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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時,勞動者享有的權利?!?】對于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案件,對于勞動者來說,一種是同意接受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這時可以申請仲裁,請求確認用人單位的解除勞動關系的違法,同時可以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的兩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是按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按一個月計算;剩余為六個月之上的為1個月工資,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若勞動者不同意用人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申請仲裁時,在確認用人單位的解除勞動關系違法的前提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及時提出增加仲裁請求。在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情形下,就北京目前的情形,用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案件比較多,一般很少能夠在最長法定時間內(60天)結案,大多數(shù)案件被安排在3、4個月之后開庭,所以,就出現(xiàn)了在仲裁過程中,用人單位不會安排勞動者繼續(xù)工作,勞動者實際上處于“無業(yè)”狀態(tài),為了能夠更充分地維護勞動者的利益,勞動者應當及時增加仲裁請求,要求支付仲裁期間的工資。提出增加仲裁請求的時機。何時增加仲裁請求合適勞動者增加仲裁請求,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否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會以超過期限為由,要求勞動者另行提出,另案處理。此時,勞動者的增加仲裁請求作為一個新案件,重新開始一個案件程序?!?】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就北京市而言,每個區(qū)的勞動仲裁委處理案件的程序也有差異。海淀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一般給予雙方當事人指定舉證期限,也就是要求雙方當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交證據(jù)的時間。這時,勞動者應當在該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增加或者變更仲裁請求;【2】在開庭2周前提出。朝陽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一般適用簡易程序,一般要求當事人在開庭時提交證據(jù)。這時,勞動者可以在開庭前任何時候增加仲裁請求。若提出增加仲裁請求太早,因請求增加的工資數(shù)額截止于申請之日,所以,請求過早,不能更充分地保護勞動者的利益。若在開庭時提出,因法律規(guī)定,仲裁庭對勞動者增加或者變更的仲裁請求審查后認為應當受理的,應當給給予用人單位答辯期,(但用人單位明確表示放棄答辯期的除外),所以,在開庭時提出增加請求,用人單位會以需要答辯期為理由,要求延期開庭,導致勞動仲裁程序的延長。所以,在開庭2周前,提交增加仲裁請求,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地確定工資數(shù)額,另一方面,仲裁委可以將增加仲裁請求送達給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在開庭前也享有了法定的10天答辯期,開庭時間會如期進行。開庭時充分論述應按勞動者正常勞動所得到的工資數(shù)額作為增加仲裁請求的計算標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裁決仲裁期間的工資數(shù)額時,有不同的標準。有時按最低工資標準裁決勞動者的工資數(shù)額的,因為勞動者在仲裁期間沒有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對于高薪階層的勞動者,按最低工資標準與他們的正常工資有時相差十幾倍,完全不能滿足他們的實際需要。有時按正常工作裁決工資數(shù)額的,原因是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違法、違約,導致勞動者不能提供勞動,從而影響勞動者工資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其違法、違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同時也避免用人單位變相逼迫勞動者辭職。所以,勞動者在開庭時,應根據(jù)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具體情形,充分論述應按勞動者正常勞動所得到的工資數(shù)額作為增加仲裁請求的計算標準,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為自己爭取更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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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guī)定了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的各項權利,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勞動者有平等就業(yè)的權利。 2、勞動者有選擇職業(yè)的權利。 3、勞動者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4、勞動者有權獲得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護的權利。 5、勞動者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6、勞動者有接受職業(yè)技能培訓的權利。 7、勞動者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 8、勞動者有休息休假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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