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關于辭職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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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中關于辭職的規(guī)定為:1、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給勞動者職位和工作條件;2、用人單位沒有按照約定期限支付工資給勞動者;3、用人單位沒有按照約定為勞動者繳納社保;4、用人單位以暴力的手段威脅勞動者勞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guī)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xù),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秳趧臃ā芬环矫尜x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秳趧臃ā返?02條規(guī)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guī)定了賠償的范圍:“勞動者違反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yè)解除勞動合同后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后主動離職,不予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系和檔案的調轉手續(xù),職工離職后人事關系和檔案長期留置在原用人單位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不能辦理出國政審手續(xù)、影響技術職稱評定、不能進一步求學深造和喪失報考國家公務員的機會。所以,職工在與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損失方面發(fā)生爭議后應當在60天內及時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區(qū)、縣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爭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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