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認定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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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國家機關包括國家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擔任國家機關職務是指在上述國家機關擔任領導、管理等職務。2、擔任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可以繼續(xù)在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工作,但不能擔任領導職務。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是公民參與國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徑。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不能享有這一權利。四、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權。這六種自由是我國憲法規(guī)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發(fā)表意見、參與政治活動和國家管理的自由權。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行使這些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六條?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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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zhí)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對于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也應相應縮短。具體來說,有三種情形: 1、被判處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2、被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按刑法規(guī)定,原判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與主刑相等,并同時執(zhí)行,因此,被判管制的被減刑后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相應縮短,也應與減刑后的管制期限相等,否則不能同時執(zhí)行。 3、被判有期徒刑減刑后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減刑后,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應當相應縮短,具體縮短多少,應視具體情況而確定,最少縮短后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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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刑怎樣適用
1、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對該類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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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政治權利是附加刑嗎?
剝奪政治權利是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以下權利: 1、剝奪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剝奪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剝奪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4、剝奪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根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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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刑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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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政治權利是不是附加刑?
中國刑法規(guī)定,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以下權利: ( 1)剝奪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 2)剝奪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 3)剝奪擔任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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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政治權利是不是附加刑
是。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獨立適用的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據刑法第五十五條至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有定期與終身之分,包括以下四種情況: 1、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剝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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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刑
1、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國家機關包括國家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軍事機關。擔任國家機關職務,是指在上述國家機關中擔任領導、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職務。 2、擔任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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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獨立適用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會有所不同。 根據《刑法》第五十五條至五十八條的相關規(guī)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有定期和終身之分,具體包含下列四種情況: 1、對于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和管制的期限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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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嗎無期徒刑會被剝脫政治權利。根據我國《刑法》的明確規(guī)定,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下列幾種權利: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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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政治權利定義是什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54條規(guī)定,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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