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雇傭關系隨意扣工資合規(guī)嗎
在雇傭關系中,用人單位不應任意克扣勞動者的工資,然而依據相關法律條文或勞動合同明確規(guī)定的情況下,賦予了用人單位代為扣除或者扣除部分工資的合法權利。
具體而言,以下四種情形:
1.當勞動者需履行法定納稅義務時,用人單位依法有權代扣其工資以替代其支付相應的個人所得稅款;
2.對于勞動者應當自行承擔的各種社會保險費用,用人單位亦依法有權利進行代收和代付;
3.若經法院審理并做出裁判,確認用人單位需要代扣勞動者工資以支付撫養(yǎng)費或贍養(yǎng)費等相關費用,則用人單位也必須嚴格執(zhí)行;
4.
此外,法律法規(guī)明文規(guī)定允許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如罰款、賠償金等,用人單位同樣具有扣除權。
另一方面,如果由于勞動者自身原因導致用人單位遭受經濟損失,用人單位有權依照勞動合同中的約定,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進行相應的扣除。
《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yǎng)費、贍養(yǎng)費;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二、雇傭關系猝死算工傷嗎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范,工傷被明確界定為在員工特定工作環(huán)境中,由于工作性質所致而導致的身體傷害事故。
在實際情況發(fā)生變化時,工傷職工可依照有關程序提交工傷認定申請,進而得到應有的補償金。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盡管雇傭關系與勞動關系有所不同,但如果雇員在從事雇傭行為期間意外身亡,嚴格意義上來講并不屬于工傷范疇,而是應當由雇主承擔起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旨在說明,雇傭關系就是由受雇人按照雇傭合約為雇傭人提供服務,從而獲取相應回報的權利義務關系。
這種雇傭關系是建立在雇主與受雇人雙方協商達成協議這一基礎之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fā)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fā)包或者分包業(yè)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guī)定。
法律的力量不僅僅在于它的約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導作用。它教育我們如何正確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權益,如何維護社會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標題所提出的問題,“雇傭關系隨意扣工資合規(guī)嗎”,我們可以從中得到許多有價值的啟示和教訓。我們應該珍視這些教訓,將它們內化為我們的行為準則,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這個法治社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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