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海岸線很長,加上眾多的江河,使大量的物資運輸依賴與船舶。作為一個海運大國,擁有大量的海輪和江輪,這筆船舶財產的價值是非??捎^的,因此,船舶的保險已成為保險公司一個主要的承保業(yè)務。本文試就船舶保險中不足額保險和超額保險,所產生的保險責任問題,闡述作者的一些觀點和看法,以作商榷。
船舶保險,如同其它財產保險一樣,有足額保險、超額保險和不足額保險。討論足額保險顯然是沒有意義的,但當船舶不足額保險時,或者超額保險時,保險人的賠償責任如何確定呢?如果我們對此僅作簡單的考慮,完全可以說,按《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第二、三款的規(guī)定,超額保險,超額部分無效;不足額保險,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賠償。但如仔細研究一下船舶保險的保險責任,這樣的解釋可能就會有問題了。
S輪保險價值200萬元,投保一切險,保險金額為100萬元,在某次與D輪的船舶碰撞事故中,根據(jù)雙方的過錯和事故的責任比例,S輪應對本船損失承擔20萬元的責任,對D輪的損失,應承擔30萬元的賠償責任。那么,保險人對S輪的保險賠償責任是多少?
較多的人認為應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50%,分別賠償10萬元和15萬元,而且這種觀點也正是目前被保險公司在理賠中經常所采用的。筆者認為,此種觀點頗有問題,保險人對S輪的損失的賠償責任應按比例為10萬元完全符合《保險法》的規(guī)定,但S輪對應承擔D輪30萬元的賠償責任,保險人應作全額保險賠償,而不應按比例賠償。同樣,在超額保險中,保險賠償責任也存在如此問題。此種理由的解釋,應基于對船舶保險責任的分析。
一.保險的分類和性質
按照《保險法》對保險的分類,將其分為財產險和人身險兩種。
但從嚴格意義上來說,根據(jù)保險的性質,保險應分為財產險、責任險、預期利益險和人身險四大類,本文對預期利益險和人身險不作討論。
財產險:是指投保人根據(jù)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fā)生的事故因其發(fā)生所造成被保險人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保險。
責任險:是指投保人根據(jù)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fā)生的因被保險人的責任,而造成第三人的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由于其發(fā)生而向被保險人或直接向第三人承擔賠償金責任的保險。
財產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的有形的、以物質形態(tài)存在的實體財產,其保險對象是確定的,有明確的存在價值。
而責任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損害的責任風險。其保險對象是不確定的、無形的、非實體的和無固定金額的賠償責任。但其最終結果卻是以財產或金額來表現(xiàn)的。
因此,財產險和責任險的主要區(qū)別是:
1.標的不同
財產險的保險標的是財產的利益;
責任險的保險標的是責任風險。
2.對象不同
財產險的對象是指被保險人的災害或事故中可能遭受或發(fā)生的
財產利益的損失;
責任險的對象是被保險人的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3.保險金額的確定不同
財產險保單規(guī)定的保險金額是基于保險對象的價值確定的;
責任險保單規(guī)定的賠償限額是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協(xié)商確定。
4.補償對象不同
財產險的補償對象,在保險合同中已明確了是被保險人;
責任險的補償對象,是不確定的第三者,即受害方,但是通過被保險人來轉付的。
在較多的情況下,人們都將責任險列入財產險的范疇內,實際上這是不正確的。責任險既有針對造成第三方財產損失的保險賠償責任,又有對造成第三人人身傷亡的保險賠償責任,它的賠償內容是依被保險人的責任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來確定的,有時是財產損失,有時是人身傷亡,故它應是一個獨立的險種。
二.船舶險的種類和性質
船舶險是指船舶的所有人、光船租賃人、經營人和管理人為了減少船舶和其它利益的風險責任,與保險人簽定保險合同,并支付保險費,約定對可能發(fā)生的事故因其發(fā)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由保險人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的保險。
船舶險,一般均將其列入財產險類中,因為它較多的是反映了保險船舶本身的物質損失。但是,船舶險與其它財產險是有一定的區(qū)別的。一般財產險的保險標的僅是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當該財產因保險責任內的事故發(fā)生損壞或滅失時,由保險人對該損失給付保險賠償金。但船舶險中,其包含的內容是有所不同的。就國內船舶保險條款規(guī)定,投保船舶險,已包含下列保險責任:
1.船殼險,指因自然災害和責任事故造成保險船舶全部或部分損失,及保險船舶在航行中失蹤;
2.碰撞責任險,保險船舶與它船或它物發(fā)生直接碰撞,造成對方的船、貨、物或/和人員傷亡的賠償責任;
3.共同海損險,按規(guī)定應由保險船舶攤負的共同海損犧牲和費用;
4.施救和救助費用,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船舶的損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和合理的施救和救助費用;
國內船舶一旦投保了船舶險,保險人已承擔了上述四種責任的全部,保單列明除外責任或特約規(guī)定除外。
但按從1997年開始實行的、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修訂的《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的規(guī)定,沿海、內河船舶保險被修改分為全損險和一切險,一切險包括船舶的全部和部分損失、碰撞和觸碰責任、共同海損和救助及施救。但碰撞和觸碰責任僅負責賠償金額的四分之三,即百分之七十五;共同海損、救助和施救三項費用之和的累計最高賠償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新的條款將船舶險分為三個險種,即:船殼險、碰撞和觸碰險、共同海損、救助、施救險。
在涉外船舶保險中,通常稱為遠洋船舶保險,又分為兩種:基本險和附加險,基本險又分為全損險和一切險:附加險有戰(zhàn)爭險和罷工險兩種。
全損險,是指保險船舶遭受承保風險受損時,只有全部損失,保險人才承擔賠償責任,對部分損失,則不負任何責任。
一切險,是指已包括全損險中責任,還包括部分損失責任,并承保下列責任和費用。
A碰撞責任
B共同海損和救助報酬
C施救費用
遠洋船舶的一切險,基本同經修改的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的規(guī)定相一致。
船舶險的險種可以分為兩類,即財產險和責任險。船殼險和共同海損、救助報酬、施救費用屬財產險的范疇,它是直接以保險標的船舶和為保全船舶的價值、利益的費用為保險對象的險種,直接與被保險人財產利益相聯(lián)系;而碰撞責任險,則是以被保險人的船舶可能因碰撞事故的發(fā)生而造成對第三方的損害賠償責任為其保險對象,與被保險人的財產不發(fā)生直接的聯(lián)系。因此,船舶的一切險,是一種財產險和責任險的混合險,一般以財產險為其主要表現(xiàn)形式,其中船殼險、共同海損和救助報酬、施救費用是財產險,碰撞責任是責任險。三.船舶險的投保方法和保險費率
當投保了國內船舶險,就已經包含了3種責任風險,即:船殼險、碰撞責任險和共同海損、救助及施救險。其費率通常是按船體材料、船齡、機動性、船區(qū)、噸位或馬力所確定的。但遠洋船舶險,投保人對保險的險種有完全的選擇權,主要的方式有:
1.全損險附加戰(zhàn)爭險和/或罷工險;
2.一切險附加戰(zhàn)爭險和/或罷工險;
3.全損險附加碰撞責任險和/或共同海損和救助報酬和/或施救費用等。
其保險費率是按其投保的險種、附加險的種類和數(shù)量、賠付率、船況等情況不同而具體確定。但無論投保何種險,對每一船舶通常按其具體情況和投保險種要求確定一個費率。不因有附加險,而對每一個具體險種分別確定費率。因此,船舶險的費率,不是每個險種費率純數(shù)學的累計。其所最終確定的費率即為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全部投保險種的費率,因此,其保險金額適用于保險合同中每一險種,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投保一切險的船舶,有3個保額,在理論上被保險人可獲得3倍于保險金額的保險賠款,每個具體險種,都有各自一個單獨的保額。四.不足額保險的保險賠償責任的確定
以船舶一切險為例,按新的保險條款,其項下共有3個險種。
如前所述,該3個險種,可分為兩類,即:財產險,指船殼險、共同海損和救助報酬及施救險3種;責任險,指碰撞責任險。
當船舶不足額保險時,如S輪船價為200萬元,保險金額為100萬元。但由于碰撞事故,造成雙方船舶均受損時,如何確定保險賠償額?《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應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賠償。筆者認為,比例賠償對財產險的適用是毋庸置疑的。因為,船舶是一個完整的整體,是不可分割的,投保100萬元,是無法確定這100萬元保的是船舶的哪個部分,或是哪一半。當被保險的船舶本身受損時,當然也就無法確定受損部分是否屬保險的部分。因此,只能以比例賠償?shù)姆椒▉泶_定保險人的保險賠償金額,這是非常合理的;同樣,對如發(fā)生共同海損和救助費用和施救費用,這是為挽救船舶的整體而發(fā)生的費用,而無法確定是為了搶救船體的某一部分,因此也只能用比例賠償?shù)姆椒ǚ斤@合理。所以,用比例賠償適用財產險是完全正確的。
但是,對責任險--碰撞責任險,比例賠償則不能適用,因為:
1.責任險的保險標的,是一種責任風險,是非實體的,不象財產險中有實實在在的財產利益存在;
2.責任險的保險對象是對被保險人的過錯行為所造成的民事侵權的賠償責任,而不同于財產險中的財產損失。雖然責任險的最終賠償,是以財產來反映的,但只是以財產來表現(xiàn)和計算被保險人過錯行為及相應責任而已;
3.責任險的保險合同規(guī)定的是賠償限額,在投保時,由投保人(被保人)和保險人協(xié)商確定或按規(guī)定確定,在投保時或事故發(fā)生前,是無法將被保險人的行為和可能所造成的第三人損害的財產價值作直接的聯(lián)系;而財產險投保時,確定的是保險金額,它是根據(jù)保險對象的價值和利益來確定的,兩者有直接的聯(lián)系;
4.船舶不足額投保時,因為它有3個保額,毫無疑義,其財產險部分應按比例賠償;但責任險部分,由于責任具有不可分割性,因此不存在投保了這部分責任,另一部分責任沒有投保的問題。
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所確定的保險金額,并按此確定保費,等于保險人已確認了按保費所對應的碰撞責任的賠償限額。所以保險人對責任部分也就應按所收取的保險費來承擔被保險人責任的賠償金額,而無比例賠償之說。只有當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大于保險人的賠償限額時,保險人的賠償責任以不超過賠償限額為限。
如:按新的《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的規(guī)定,P輪的保險金額為100萬元不足額保險,但其碰撞賠償責任為150萬元,那保險公司對P輪船東的賠償為150萬元的百分之七十五,即112萬5千元,但由于這已超過了保險金額,故只能賠償100萬元;再如Q輪的船舶價值為200萬元,保險金額為100萬元,其碰撞賠償責任為120萬元,則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應為120萬元的百分之七十五,即90萬元,而不應按不足額保險的百分之五十即90萬元的一半的比例來計算。
五.超額保險問題
當船舶超額投保一切險時,按《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財產險的超額保險部分,理應無效。但對碰撞責任,作為保險人既已接受了投保人投保要求,并按該金額決定費率收取保費,就意味著碰撞責任險的賠償限額已被確定。發(fā)生事故后,保險人就應該按責任險的賠償限額進行保險賠償,而不應根據(jù)船舶投保價值來降低碰撞責任險的賠償限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 傷 保 險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fā)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guī)定由用人單位支付:\n(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n(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n(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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