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擔保訴訟期限中斷的法律規(guī)定是什么
擔保訴訟期限中斷的法律規(guī)定是對于擔保的保證期間,不發(fā)生中止,中斷和延長。擔保的保證期間根據擔保人和債權人的約定確定,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權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fā)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擔保人承擔的責任是怎么規(guī)定的
貸款擔保人在債務人不能履行貸款償還義務的情況下,需要承擔擔保責任,即在擔保金額范圍內承擔償還責任。擔保分為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沒有約定擔保形式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債權到期之后,債權人可以選擇要求債務人、連帶擔保人承擔還款責任。約定一般擔保的,在借款人不能履行還款義務時,債權人就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guī)定的權利。
三、公司法對于對外擔保的規(guī)定是什么
《公司法》對于對外擔保的規(guī)定如下:
一、公司向其他企業(yè)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guī)定的,不得超過規(guī)定的限額。
二、如果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被提供擔保的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不得參加關于該擔保事項的表決。
三、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四、如果上市公司提供擔保的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證合同 第二節(jié) 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fā)生中止、中斷和延長。\n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n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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