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賄罪客觀行為方式有哪些
受賄罪在客觀方面有三種具體表現(xiàn)形式:
一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索賄是受賄人以公開或暗示的方法,主動向行賄人索取賄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挾的方式,迫使當事人行賄。索賄是嚴重的受賄行為,比一般受賄具有更大的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構成索賄的應從重處罰。
二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在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種公共事務的職權所造成的便利條件。比如負責掌管物資調撥、分配、銷售、采購的人,利用其調撥權、分配權、銷售采購權,滿足行賄人的愿望,而收受財物。
“為他人謀取利益”,是指受賄人利用職權為行賄人辦事,即進行“權、錢交易”。至于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為他人謀取利益是否實現(xiàn),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
那么如何來認定行為人是否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為他人謀取利益”:
(一)實際或者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體請托事項的;
(三)履職時未被請托,但事后基于該履職事由收受他人財物的。
國家工作人員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級關系的下屬或者具有行政管理關系的被管理人員的財物價值三萬元以上,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
三是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歸個人所有。這里所說的“違反國家規(guī)定”,是指違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措施、發(fā)布的決定和命令。例如,《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定,嚴禁在賬外暗中給對方或者收受對方的回扣?!笆掷m(xù)費”是指在經濟活動中,除回扣外,違反國家規(guī)定支付給對方的各種名義的錢財和物品,如傭金、信息費、顧問費、勞務費、好處費等。對于收受回扣或者各種名義上的手續(xù)費歸個人所有的,就應以受賄罪論處。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受賄的財物不僅僅是貨幣和物品,還包括財產性利益,財產性利益可以折算為貨幣的物質利益如房屋裝修、債務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貨幣的其他利益如會員服務、旅游等。
二、對受賄罪“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高檢發(fā)釋字〔1999〕2號),索取他人財物的,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罪。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才能構成受賄罪。但是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實現(xiàn),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的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罪論處,這里,為請托人謀取的利益必須是“不正當利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發(fā)〔2003〕167號),為他人謀取利益包括承諾、實施和實現(xiàn)三個階段的行為。只要具有其中一個階段的行為,如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時,根據他人提出的具體請托事項,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就具備了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體請托事項而收受其財物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9號)第十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關于受賄犯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一)實際或者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體請托事項的;
(三)履職時未被請托,但事后基于該履職事由收受他人財物的。
國家工作人員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級關系的下屬或者具有行政管理關系的被管理人員的財物價值三萬元以上,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
受賄罪客觀行為方式有哪些?主要包括了三方面,上文已經做出了講解。對于受賄罪,其犯罪主體有明確的限制,并不是任何人都能構成該罪。另外,在處罰上面,對受賄罪的處罰是參照貪污罪的處罰進行。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我們的專業(y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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