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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定書的適用范圍有,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且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jù)的;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的;以及對不服第一審裁定的上訴或者抗訴等裁定書。
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涉及到刑事自訴案件,如果是二審判決的話,一般會將原審被告人的姓名以及二審的判決結(jié)果在二審判決書之中明示出來,最終會確定是否維持原判,或者是有重新判決。如果維持原判的話,當事人一般是不能夠再次進行上訴?!緶剀疤崾尽窟@是根
第二審刑事裁定書的適用范圍如下: 二審法院在審理刑事上訴或抗訴案件時,經(jīng)審理查明,原判決在認定事實上和適用法律上沒有錯誤,量刑適當時,可依法制作駁回上訴、抗訴,維持原判決的刑事裁定書;如經(jīng)審理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或者嚴重違反法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以徑行裁判為例外,現(xiàn)在不叫徑行裁判,新民事訴訟法改為了不開庭審理。所以民事訴訟法第169條限制了不開庭審理的范圍只有: (1)一審就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quán)異議做出裁定的
刑事裁定書的適用范圍是:自訴刑事案件,中止審理案件,終止審理案件,準許撤訴或按撤訴處理的案件,補正裁判文書。刑事裁定書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審理或判決執(zhí)行過程中,就程序問題和部分實體問題所做的書面決定
刑事訴訟中止審理裁定書適用的情況有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guī)定,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nèi)無法繼續(xù)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
第二百一十九條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審的判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都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法定繼承中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祖父母、外租父母、兄弟姐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guān)規(guī)定可知,在被繼承人沒有立遺囑的情況下,其遺產(chǎn)按照法定繼承進行繼承。法定繼承有順序要求,只有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
從概念上理解,不適用死刑,是指既不能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也不能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zhí)行。 具體而言,以下罪犯不能適用死刑: 1、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這里所說的“犯罪的時候”,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時候,如果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的那一天不滿1
我國民法典僅對法定繼承的繼承順序作出明確規(guī)定:法定繼承人可以分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和第二順序繼承人這兩類。具體來說,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以下3類人群:1、被繼承人的配偶;2、被繼承人的子女;3、被繼承人的父母。而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以下3類人群: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