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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有幾種情形如下: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行使代位權的后果為,
債權人代位權包括: 1、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 2、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時,次債務人有抗辯權等權利,例如訴訟時效抗辯權、履行抗辯權等。次債務人可以依法及時地向債權人主張其對原債務人所享有的抗辯權。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有幾種情形如下: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
代位權,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次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危機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我國《合同法》第73條規(guī)定:“因債務人怠
第一,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 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是指債務人應當行使、能夠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權利。所謂應當行使是指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已到期,若不及時行使,則權利可能消滅或喪失;能夠行使是指債務人客觀上有
可以提起訴訟,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權利的一種資格。其具體為,當債務人享有對第三人的權利而又怠于行使,致其財產應能增加而不增加,危害債權實現時,債權人可代位行使屬于債務人的權利,以增加
在債權債務糾紛中,常常出現債務人為了逃避債務而轉移財產的行為。這時候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規(guī)定了債權人撤銷權制度。債權人撤銷權制度,突破了合同法相對性的原則,賦予債權人撤銷債務人的非法行為的權利。債權人撤銷權主要是指,當債務人惡意轉
以下情形下的債權無效: 1、依據合同性質不能轉讓的; (1)基于個人特別信任關系發(fā)生的合同債權,這類合同債權因具有強烈的人身信l賴關系,故不得轉讓他人,比如委托合同、雇傭合同; (2)基于特定的債權人行為為內容的合同權利,例如競業(yè)禁止協議;
如何行使代為繼承權?代位繼承是指在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情形下,由該子女的晚一輩的直系血親代替已死亡的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財產的法律制度。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其直系血親長輩應當繼承的份額。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被稱為被代位人。代替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