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律師普法為法師兄(原110咨詢網)原創(chuàng)內容,未經授權,任何形式的復制、轉載都視為侵權行為。
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shù)通過。
1、憲法的修改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實施的。 2、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四條 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1/5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 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
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為“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
18年憲法修改是對我國憲行憲法的第五次修改。 憲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大法,規(guī)定擁有最高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
修改憲法的權力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也就是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修改憲法的權力。我國《憲法》對于憲法的修改權有著明確的規(guī)定,憲法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
我國現(xiàn)行憲法有五個修正案。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
我國自《憲法》制定并實施以來,對于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對現(xiàn)行憲法共進行了五次部分修改,分別是: 一、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二、1993年
我國憲法權的主體是人民。按照憲法的理論,制憲主體不同于制憲機關。我國憲法制定的主體是人民。而制憲機關為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全體會議。全體人民享有制憲權,是制憲主體,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不享有制憲權,而是制憲機關。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