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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關系來說,嫁妝如果是在結婚登記前給的,應當視為女方家庭對即將出嫁的女兒,為幫助其婚后生活而贈與的財物,屬于對女方個人的贈與,應視作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但如果嫁妝是在雙方登記結婚后女方家庭贈與的,則應理解為對夫妻二人的贈與,則屬于夫妻
婚姻關系依法確立,夫妻在此后即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一般情況下都應歸夫妻共同所有。但是,依照我國不少地方的民間傳統(tǒng)風俗習慣,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妝,應被視為女方的婚前財產或屬于女方所有的個人財產,而不屬贈與給結婚的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
一般陪嫁是婚前女方就獲得了的,所以一般不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應當認定為女方的個人財產,且不會因為結婚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雙方結婚后,贈與人才將陪嫁財產贈與女方,則可以將陪嫁的錢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贈與人明確表示只贈與女方的
1、如果所收的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jù)我國《民法典》規(guī)定,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男女雙方未共同生活的,考慮財產的來源予以合理分割。 3
在認定婚錢財產時,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以下財產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婚所購置的財產 (2)離
離婚時嫁妝若在登記結婚前的陪送嫁妝應認定是女方家人對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若在登記結婚后的陪送嫁妝,女方家人未明確表示是對某方的個人贈與,則應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該嫁妝應認定為是夫妻的共同財產,
嫁妝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嫁妝是結婚登記前,女方父母贈與女方的,為女方的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如果嫁妝是結婚登記之后,女方父母贈與的,如果沒有特別約定視為是對夫妻雙方的贈
首先,夫妻雙方可以采用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及結婚前哪些財產,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其次,如果夫妻雙方對于共同財產的范圍沒有約定的,則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獲得的以下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1、工資、獎金、勞動報酬;2、一方或雙方從
農村土地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要視情況而定,分別如下: 1、夫妻婚后取得的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如若夫妻雙方均為本經(jīng)濟組織的成員,也是在土地二輪承包之前結婚,可以認為該承包經(jīng)營權屬于雙方共同財產; 2、結婚后一方戶口遷入本經(jīng)濟組織的。增補部分歸婚
繼承的財產不一定能夠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能夠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財產,主要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內,也就是雙方登記結婚之后獲得的財產。如果在登記結婚之后,其中一方獲得了他人贈與的財產,或者其中一方繼承了別人的財產,這時候能夠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