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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合同是居間人根據委托人的要求為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提供機會或進行介紹,而委托人須向居間人給付約定報酬的協議。 居間合同的權利有: 1.居間人的報酬請求權; 2.居間人的費用償還請求權。 居間合同的義務有: 1.報告訂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
簽訂購房合同后的權利有以下幾點:要求開發(fā)商按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交房的權利;要求開發(fā)商準時交房的權利;辦理產權登記、辦理戶口的權利;中止支付價款的權利;檢驗開發(fā)商交付房屋的權利;索取質量保證書、使用說明書的權利;違約索賠的權利。
倉儲合同中保管方的義務:按照約定對入庫倉儲物進行驗收;出具倉單、入庫單等憑證;以及妥善保管倉儲物等。存貨方的權利:收取倉單、入庫單等憑證;檢查倉儲物或者提取樣品;以及按約定的時間提起倉儲物等。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允許人有下列主要義務:許可人在約定的權限和范圍內實施專利;向被許可人交付與專利實施有關的技術資料;為被許可人實施專利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供應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17、38條和有關條例規(guī)定,供方的基本義務是按時、按質、按量地在約定的地點將產品交付需方。為了保證產品質量,供方在交貨時應同時提供產品檢驗合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情況有以下幾種: (1)合同的義務已經被履行的; (2)當事人之間的債務相互抵銷的; (3)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4)或者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等法定或者約定的情況。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向居間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居間合同中居間人的合同義務有: 1、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訂約的義務。在報告居間中,居間人對于訂約事項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一般在房屋被征收時,作為被征收人會享有以下的權利和義務: 1、被征收人針對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或者補償決定,如果有異議的,可以按照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進行提起行政
根據我國《專利法》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專利權人必須遵循下面幾點義務: 第一,專利權人應當充分公開發(fā)明內容。如果專利屬于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限于權利要求的內容,而說明書及附圖是用于解釋權利要求。如果專利是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
居間人,又被稱為“經紀人”,它指的是居間合同中為委托人充當訂約媒介,或訂約機會的當事人。根據《合同法》關于居間人的報酬請求權,居間人如果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應該按照約定支付其報酬,居間活動所產生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居間人在委托人與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