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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不立案的處理辦法是:被害人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復議,或者向檢察機關申訴,要求檢察機關監(jiān)督公安機關依法立案,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對方構成犯罪。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的訴狀,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進行審查。
只要是實施了非法拘禁行為,不論時間長短,次數(shù)多少,惡劣程度輕重,就應該構成非法拘禁罪,就能夠立案。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
不是所有拘禁他人的行為都會被定性為非法拘禁罪,法律上要求拘禁他人的時間達到一定的長度才會立案,那么,司法實踐中,非法拘禁他人多長時間可以作為立案標準《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guī)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
不立案解決以下: 1、構成非法拘禁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
非法拘禁持續(xù)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能構成非法拘禁罪,可以立案。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標準: 1.非法拘禁持續(xù)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 2.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3.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
視情況而定。如果有確實、充分的證據(jù)證明,被告是不構成非法拘禁罪的,或者有法定情況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就可以撤案。如果沒有上述的相關情況的,就不能夠撤案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guī)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
依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相關規(guī)定,國家機關單位有關工作人員如果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可進行立案: 1、非法拘禁連續(xù)拘禁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可進行立案; 2、累計三次或以上對他人進行
根據(jù)我國刑法規(guī)定,非法集資不是獨立的罪名,刑法上非法集資的犯罪行為是指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非法拘禁行為就受到刑法的明文規(guī)定,具體規(guī)定為非法拘禁罪。集資詐騙罪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的目的,使用詐騙手段非法集資,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而
非法拘禁罪是一種繼續(xù)犯,即犯罪的時間和犯罪的狀態(tài)時同時存在的,也就是說,從開始以拘禁、禁閉等強制方法來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開始,到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的行為結束從而使得他人恢復自由狀態(tài)之前,都可以算作非法拘禁的時間,中間是不存在間斷的。在一般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