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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過失】締約過失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qū)別 1、責任的前提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產生于為締約而進行接觸磋商的當事人之間,并且雙方在締約過程中,產生了一定的信賴關系。侵權責任的發(fā)生不需要當事人之間存在任何關系,只有在侵權行為發(fā)生時侵權人與受害人之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并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它是一種新型的責任制度,具有獨特和鮮明的特點:只能產生于締約過程之中是對依誠實信用原則所負的先合同義務的違反是造
締約過失及其締約過失責任主要是指合同訂立過程中,合同一方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造成對方信賴利益的損失所要承擔的責任。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范圍有:行為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情形;行為人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的情形;有
一、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qū)別《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
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有六個方面的區(qū)別:第一,兩者的責任形成條件不同;第二,違約責任和締約過失責任的性質不同;第三,違約責任以及締約過失責任承擔形式不同;第四,兩者的歸責原則不同;第五,責任所導致的賠
一、締約過失與侵權責任的區(qū)別1、締約上過失責任以當事人已經進行交易上的接觸并基于此接觸而產生信賴關系為前提;侵權責任的發(fā)生則不需要當事人之間存在任何的特定關系。2、在締約上過失責任中,當事人違反的是基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一方或雙方當事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而負有的先合同義務,導致合同不成立,或合同雖然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條件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時所
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有: 1、締約一方當事人有違反先合同義務、或者是法定附隨義務的行為。 2、一方當事人因違反先合同義務、或者法定附隨義務的行為,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了信賴的利益損失; 3、一方當事人違反了先合同義務、或者法定附隨義務,其在主
對于締約過失責任如何承擔和追究,一般按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約定執(zhí)行,如果沒有約定的,雙方當事人可進行協(xié)商處理,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起訴到人民法院。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1、假借
依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合同一方當事人因為締約過失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另外,構成締約過失責任的情形有以下三個:1、以訂立合同為名惡意進行磋商的;2、故意隱瞞或者虛構與訂立合同相關的重要事實的;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