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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民法典》第36條、《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62條的規(guī)定,夫妻一方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后,另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有監(jiān)護資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銷其監(jiān)護資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監(jiān)護人。 變更后的監(jiān)護人可以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一方提起離婚訴訟: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chǎn)權益行為,其他有監(jiān)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jiān)護關系;變更后的監(jiān)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無訴訟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原告。自然人即使沒有訴訟行為能力,同樣具有訴訟權利能力。但卻不能親自實施訴訟行為,而只能通過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實施訴訟行為。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無行為能力人可以起訴離婚,但本人不能提起離婚訴訟,需要公民的其他具有監(jiān)護資格的親友申請變更監(jiān)護人,然后代表其提起離婚訴訟。 由于對已婚無名行為能力人來說,配偶既是其監(jiān)護人,也是其代理人,如果其他人想代
無訴訟行為能力人即無或者,包括: (1)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 (2)八周歲以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未成年人; (3)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4)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可以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yǎng)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yǎng)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yǎng)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yǎng)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
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是否會判離,要根據(jù)具體的情況: 1、如果夫妻感情沒有完全破裂,法院一般不會判決離婚; 2、第一次起訴離婚如果能提供感情破裂的法定證據(jù),比如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家暴等的證據(jù),法院在第一次起訴時就會依法判決雙方離婚; 3、如果
《民法典》第二十條規(guī)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或者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就是法律規(guī)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8周歲以上不滿1
男方存在性無能的疾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從而離婚,女方并不能夠因此獲得任何的補償,除非男方同意給予女方一部分的補償。這主要因為,男方患有性無能的疾病并不屬于法定的重大過錯行為,根據(jù)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只有對方出現(xiàn)了符合條件的重大過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