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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三)》將“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取消,代之以“非法制造、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制造、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的,是需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存儲危險物質,原料在50克以上的,或者餌料在2千克以上的,或者致人傷亡,或造成財產損失達10萬元以上的,將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期在三年以上三十年以下。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是指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搶支、彈藥、爆炸物罪,是指違反法律規(guī)定,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非法制造、買賣、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貯藏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立案追訴:(1)人員受重傷或死亡的;(2)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3)非法制造、買賣、運輸、貯藏毒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的量刑規(guī)定有:實施該犯罪行為的,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行為人犯罪情節(jié)嚴重的,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1、非法制造、買賣、運輸、貯藏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有以下情況之一,根據(jù)刑法第125條的規(guī)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貯藏危險物質罪,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非法制造、買賣、
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屬于非法制造、運輸、儲存、買賣危險物質罪的一項。本罪為所保護的法益為公共安全,此罪是侵犯公共安全的犯罪。若行為人非法地對具有毒害性質的、具有放射性質的或者是傳染病的病原體等危險物質進行儲存,對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就觸犯了此
我國司法解釋對于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的立案追訴標準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如果行為人非法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同時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立案追訴: 第一,造成人員重傷或者者死亡; 第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到十萬元以
按照《刑法》相關的規(guī)定,危險物品肇事罪的處罰標準為: 行為人違反了易燃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品的有關規(guī)定,在制造生產、存儲、運輸、使用過程中發(fā)生重大事故,從而導致嚴重后果的,依法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導致后果特別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