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律師普法為法師兄(原110咨詢網(wǎng))原創(chuàng)內(nèi)容,未經(jīng)授權,任何形式的復制、轉(zhuǎn)載都視為侵權行為。
[刑法條文]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下是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行為處罰的界限,僅供參考。 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與破壞交通設施罪,侵害的客體和對象相同。兩者的主要區(qū)別是: (1)對犯罪結果要求不同。前者破壞交通設備的過失行為必須造成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嚴重后果才構成犯罪;后者只要實施
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與破壞交通設施罪,侵害的客體和對象相同。兩者的主要區(qū)別是: (1)對犯罪結果要求不同。前者破壞交通設備的過失行為必須造成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嚴重后果才構成犯罪;后者只要實施破壞交通設備的行為,并足以使交通工具發(fā)生傾覆、毀壞危
一、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指什么(一)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的概念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是指過失損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等交通設備,危害公共安全,致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傾覆或
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與破壞交通設施罪,侵害的客體和對象相同。兩者的主要區(qū)別是: (1)對犯罪結果要求不同。前者破壞交通設備的過失行為必須造成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嚴重后果才構成犯罪;后者只要實施破壞交通設備
(1)對犯罪結果要求不同。前者破壞交通設備的過失行為必須造成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嚴重后果才構成犯罪;后者只要實施破壞交通設備的行為,并足以使交通工具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后果,均成立犯罪,
交通設施過失損壞罪(刑法第119條第2款)是指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等交通設備過失損壞,危害公共安全,造成火車、汽車、電車、船舶、航空器傾覆或損壞,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本罪是以
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立案標準是:行為人實施了使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遭受毀壞,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可知,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的行為,不僅使易燃易爆設備本身遭到損壞,而且常常引發(fā)火災、爆炸事故,造成
破壞電力設施涉嫌破壞電力設備罪,處罰如下: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還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犯罪嫌疑人會被人民法院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破壞電力設備罪一般是指,故意破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電力安全的行為。破壞電
過失損毀文物罪所侵害的法益是國家的關于珍貴文物的管理秩序,行為人如果觸犯了過失損毀文物罪,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對行為人進行拘役。由本罪的罪名可以知道,本罪在其主觀的方面必須出于過失,也就是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有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