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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不可以分包。承包單位不可以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筑工程分包的要件有: 1、分包主體具有相應的資質條件; 2、除總承包合同約定的分包外,分包應當征得發(fā)包人認可; 3、主體結構的施工不能進行分包,非主體結構工程可以分包; 4、工程不得全部分包,不得進行二次分包。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發(fā)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1)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2)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fā)
將工程分包給個人是違法的?!督ㄔO工程發(fā)包與承包違法行為查處管理辦法》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轉包,但有證據(jù)證明屬于掛靠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除外:(一)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讓給其他單位(包括母
1、轉包是指建筑工程(總)承包方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將其承包的工程變更合同主體或不變更合同主體,但以承包代管,不參與現(xiàn)場管理的行為。2、違法分包是指建筑工程總承包人違反合同約定和未經建筑單位批準,或將
根據(jù)《》第251條規(guī)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钡?69條規(guī)定:“建筑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fā)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合同法》第287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生效要件: 1、雙方當事人應具有實施法律行為的資格和能力。 2、當事人應是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的意思表示一致。 3、合同的標準的和內容必須合法。 4、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
在司法實踐中,根據(jù)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建筑工程分包具有以下限制條件:第一個條件是,需要總承包合同中約定分包,或者在合同中沒約定分包但經過發(fā)包人同意。第二個條件是,承包人只能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不能是主要工作。因為發(fā)包人
建設工程專業(yè)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只有取得發(fā)包人的同意之后,才可以把自己承包的一些工作交給其他人來完成。 承包人不能把自己承包的全部工程都轉包給其他人,同時,承包人也不能把自己承包的全部工程,進行肢解之后,采用分包的方式,分別轉包給其他人。 要
在司法實踐中,簽訂建筑工程轉包合同,要注意嚴格審查發(fā)包人簽約主體資格、資質等級及履約信用。首先,需認真審查建設單位是否依法領取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取得相應的經營資格和等級證書,審查建設單位簽約代表人的資格。對于代訂合同的經辦人,應要求其出具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