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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辭退員工中經常出問題的基本都是不正確的甚至是違法的辭退。實踐中,許多公司的經營管理者往往都存在著一些錯誤的觀點,比如,試用期可以隨便辭退員工;員工違紀可以辭退;只要公司給經濟補償金并提前一個月通知,可以辭退員工等等。這些觀點都是很危險的
勞動法對員工辭職的規(guī)定: 1、跟用人單位協(xié)商解除合同; 2、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或者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有違法的情形,勞動者可以隨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通知。 4、勞動者違反規(guī)定或勞動
第二條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條例獲得法律咨詢、代理、刑事辯護等無償法律服務。 第十條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
違法的辭退主要表現為三大類情形: 1、辭退員工事實依據不充分; 2、辭退員工法律依據不準確; 3、辭退員工操作程序不合法。 上述三種違法的辭退,往往會給公司的經營管理帶來巨大的法律風險。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就是勞動法辭退員工賠償標準。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guī)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yōu)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員工被辭退的補償,具體如下: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月工資
工作四年被辭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賠償四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