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2.07.06
偵查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詞方式向證人調(diào)查了解案件情況的一種偵查行為。詢問證人的目的在于取得能夠證明案件事實情況的證言,通過證言發(fā)現(xiàn)案件線索,查找犯罪嫌疑人,查明案情。
可以交給檢察機關處理。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進行調(diào)查核實,人民檢察院決定調(diào)查核實的,應當及時通知公安機關。
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規(guī)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關于可以適用刑事和解的犯罪是如何的的問題,還可以點擊在線律師咨詢,我們幫
有哪些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明確規(guī)定:法律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
根據(jù)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的規(guī)定,暴力取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一是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證人證言的;二是暴力取證造成證人
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只有被害人告訴的才處理。將本犯罪規(guī)定為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一方面是因為這種犯罪的危害程度不很嚴重,在許多情況下,由工會、婦聯(lián)等群眾組織或有關的第三者進行協(xié)商解決,
公安機關執(zhí)行的刑罰有: 1、管制。管制是指對犯罪分子不實行關押,交由專門機關管束和人民群眾監(jiān)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罰方法; 2、拘役。拘役是指短期剝奪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強制勞動的刑罰; 3、剝奪政治權利。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參
公安機關可執(zhí)行的強制措施有以下幾種: 1、拘傳。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其到案并接受以上部門訊問的一種強制方法; 2、取保候?qū)?,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
公安機關刑罰執(zhí)行具體有哪幾種: 1、管制。對犯罪分子不實行關押,交由專門機關管束和人民群眾進行監(jiān)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一種刑罰方法;判處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進行工作或者勞動,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