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2.04.15
最高人民法院為了進一步明確涉及運輸工具和貨物運輸的保險糾紛的管轄,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司法解釋中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
法律沒有規(guī)定對民事案件移送管轄的時間,僅規(guī)定人民法院如發(fā)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而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不得再次自行進行移送。
《刑事訴訟法》關于管轄問題的規(guī)定是: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地和犯罪結果地。根據上述規(guī)定,犯罪行為地、犯罪結果地以及犯罪嫌疑人居住地
重婚罪管轄權的規(guī)定是:地域上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級別上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訴訟管轄的規(guī)定是: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
勞動爭議管轄權法律規(guī)定: 一、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二、因合同糾紛或者
離婚起訴法院管轄法律規(guī)定如下:1、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2、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3、對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4、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
民事案件移送管轄有時間規(guī)定,提出管轄權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移送管轄的上訴時間是10天。人民法院發(fā)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地域管轄是按下列標準規(guī)定的: 1、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
專屬管轄的法律規(guī)定是: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港口作業(yè)中發(fā)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運輸合同管轄權的規(guī)定是當事人之間發(fā)生運輸合同糾紛需要起訴的,運輸始發(fā)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為管轄法院,當事人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如果當事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公民提起的離婚訴訟管轄地規(guī)定如下: 1、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