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2.02.26
行政強制執(zhí)行是能夠申請復議的。如果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強制執(zhí)行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的六十日內(nèi)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則除外。
可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征收、行政許可、行政給付等8類侵犯相對人人身權和財產(chǎn)權的具體行政行為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不是,而是行政強制執(zhí)行的方式。行政強制執(zhí)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zhí)行方式。
可以復議行政強制措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chǎn)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復議機關提出書面或者口頭復議申請。
行政強制措施具有可訴性,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產(chǎn)、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二)(三)
行政強制措施只是手段是一種暫時性的行政行為是為了達到一定的目的而采取的不得已的行為。譬如為了保護證據(jù)避免丟失對涉嫌相關場所、物件進行查封、扣押,但案件處理完結,這些查封、扣押是要解除的、并恢復到原先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nèi)申請行政復議;但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天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延誤法定申請期限的,自障礙消除
行政強制措施有: 1、對人身自由的限制。 通常法律應該在出現(xiàn)以下幾種情況下予以行政主體對人身自由的限制權: 一是在醉酒、精神病發(fā)作等情況下,不管制不能避免對其本人的危險或這對他人的安全構成傷害威脅; 二是意欲自殺,沒有管制不能保護其生命;
酒駕的行政強制措施,具體如下: 1、對人身自由的限制。例如:保護性約束,立即拘留、強制扣留,強制搜查,強制隔離,強制治療,現(xiàn)場管制,強行驅散等; 2、財物的各種處置。行政主體在行政強制措施領域對財物的處置表現(xiàn)為,對所有權四項權能即占有、使用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聯(lián)系是:解決行政爭議的方式。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區(qū)別如下: 1、處理機關不同。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處理機關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機關,后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機關; 2、性質不同。行政復議機關的復議行為屬于行政行為,是一種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