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2.04.22
擔保人對擔保債權的義務如下: 1、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2、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財產(chǎn)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以抵押物折價或
擔保人不承擔保證責任的五種情形如下: 1、超出擔保責任期限的。在合同約定的擔保期間內(nèi),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2、債權人與債務人未取得擔保人書面同意而變更主合同的; 3、債務人轉(zhuǎn)讓債務的,未取得擔保人
公司用公司的財產(chǎn),以公司的名義對外辦理了抵押貸款,由公司承擔責任。根據(jù)《公司法》第三條的規(guī)定,公司作為民法上的法人,其被法律授予了法律上的人格。因此,公司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需要對外獨立承擔無限責任。公司對外辦理的抵押貸款屬于公司的債務,原
根據(jù)我國擔保法的規(guī)定,借款合同是擔保合同的主合同。如果主合同被認定無效,擔保合同也會隨之被認定為無效合同。 但是,合同被認定無效,并不意味著違約的當事人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根據(jù)擔保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擔保人如果對主合同,也就是債務合同
以下5種情況,則可以不承擔擔保責任。 超出“擔保責任規(guī)定的時間”。擔保也是有“有效期”。如果過了擔保的有效期,債權人沒有提起主張的,擔保人對擔保責任不再承擔。 主合同債權人采取不正當手段,使擔保人違背自己真實意愿而提供擔保,擔保人不承擔民事
超過了擔保期限,擔保人就免除了擔保責任,這時候債權人當然不能向擔保人要錢。具體來說,我國民法典第419條明確規(guī)定了,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沒有按要求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行使抵押權的抵押權人,無權請求抵押人承擔抵押責任。換句話說
擔保人又稱保證人,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的的民法通則、物權法、擔保法相關規(guī)定,在不同的情況下,擔保人需要承擔的責任具體有:民事責任、民事連帶責任、保證責任以及賠償責任。 擔保人承擔的保證責任一般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債務人所欠債務到期不能清償時,其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應當明確的是緩刑,全稱是刑罰的暫緩執(zhí)行。具體而言,指的是對觸犯刑事法律,并且經(jīng)過法定程序確認已經(jīng)構(gòu)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zhí)行所判處的刑罰。并且,應該注意的是,緩刑沒有規(guī)定擔保人,宣告
擔保人死亡繼承人需要承擔責任。繼承人應當在在所繼承遺產(chǎn)的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
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抵押權與主擔保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因此也消滅。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jù)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主
別人不可以拿其他人房產(chǎn)證抵押貸款。具體情況如下:持他人房產(chǎn)證是不可以辦理貸款的,其產(chǎn)權權利不屬于個人的,無法憑此作為抵押憑證來辦理貸款。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chǎn)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
買二手房一般情況下需要過戶,這是因為不動產(chǎn)辦理了過戶手續(xù),才會發(fā)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因此,二手房買賣雙方在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后,需要帶齊相關資料到房管局,申請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因為二手房買賣是需要交稅的,很多人為了避稅選擇不過戶,這是存在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