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的糾紛由誰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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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此前有關公司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一般使用普通的地域管轄,也就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但是在具體實踐中如果公司作為原告,如果被告在外地,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人民法院需要到公司所在地調(diào)閱資料,可能不便利,因此,為了方便訴訟、提高訴訟效率,有必要將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只有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才由公司住所的法院管轄。 不是所有的涉及公司的案件由公司住所的法院管轄,只有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才是由公司住所的法院管轄。 除此之外的其他與公司有關的訴訟,仍適用被告住所地的一般規(guī)定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特殊管轄的規(guī)定。 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一)因不動產(chǎn)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yè)中發(fā)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chǎn)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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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6 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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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2008年5月12日公布,以下簡稱“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縣、縣級市或區(qū)的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公司的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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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6 2022.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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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由誰管轄對于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在《民事訴訟法》中管轄權的規(guī)定存在如下兩種不同的情形: 1、如房屋租賃合同訂立雙方簽訂了有效的仲裁協(xié)議,則在該合同出現(xiàn)糾紛時,當事人應當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及《仲裁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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