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概念和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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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訴訟中,起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人民法院通過行使審判權,依法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訴訟行為。起訴是原告行使起訴權的單方訴訟行為。行政訴訟中的起訴有兩種類型: l、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經復議后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起訴的條件為防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濫用起訴權,同時也為便于監(jiān)督人民法院的受理工作,行政訴訟法對起訴設定了以下條件: l、原告必須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起訴與行政復議依據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起訴與行政復議的關系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行政復議是起訴的必經程序。 2.選擇復議的處理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既提起訴訟又申請復議的,由先受理的機關管轄;同時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選擇。 (2)當事人選擇了復議,正處于行政復議過程中,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必須是在行政復議機關作出了行政復議決定或者逾期不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時,當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后,又經復議機關同意撤回復議申請,在法定起訴期限內可以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 3.在特殊的選擇復議下,即當事人選擇行政復議就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時,當事人選擇了行政復議,就喪失了起訴權; 4.法律明確規(guī)定,行政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為終局決定時,當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起訴與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關于保障權利人通過訴訟實現其請求權利的有效期限。當事人必須在訴訟時效內提起訴訟,超過訴訟時效,即意味著當事人喪失了起訴權。訴訟時效設置的目的在于保障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的穩(wěn)定性。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了兩種訴訟時效。 (1)經過復議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一般時效是,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或者在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復議決定時自逾期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其他法律另行規(guī)定了訴訟時效,按照這些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 (2)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一般時效是,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其他法律另行規(guī)定了訴訟時效,按照這些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起訴期限不受60日的限制。 (4)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復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也與前述規(guī)定相同。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天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其中,有以下兩種比較顯然的情況: 1)由于不屬于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 2)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訴訟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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