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當事人對被害人的傷亡怎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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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是如何認定的?本罪的一罪與數(shù)罪1、非法拘禁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刑訊逼供罪及暴力取證罪的牽連、競合非法拘禁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牽連,通常表現(xiàn)為在非法拘禁過程中,行為人對被害人進行暴力加害,或者行為人用非法拘禁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因凍餓等原因而死亡、受傷等。對于在非法拘禁中對被害人加害的情況,應當注意,本條第2款明確規(guī)定,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因此,一方面對于這種情況只應按一重罪即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另一方面,要注意其適用的條件:必須是在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且“致人傷殘、死亡”。這里的“傷殘”不包括輕傷,而是指重傷,但不限于肢體殘廢的情形,而是包括各種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情形在內(nèi)。至于上述后一種情況,即行為人目的即在于故意傷害、故意殺害被害人,只不過其方法采用了非法拘禁而已,自然應按牽連犯的處罰原則,從一重罪定罪處罰,即按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非法拘禁罪與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形成牽連犯形態(tài)或想象競合犯形態(tài)的情況,表現(xiàn)為司法工作人員非法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證人拘禁,在此過程中又進行刑訊逼供或暴力逼取證言的行為。對于這種情形,應按刑訊逼供罪或暴力取證罪對行為人定罪處罰。當然,如果行為人在拘禁他人進行刑訊逼供、暴力逼取證言過程中致人傷殘、死亡的,應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2、非法拘禁罪與妨害公務罪的想象競合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依法執(zhí)行代表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和突發(fā)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除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zhí)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構(gòu)成妨害公務罪,不需要“暴力、威脅方法”外,暴力、威脅方法是其他妨害公務行為構(gòu)成犯罪必備的行為方法條件。妨害公務罪中的暴力,一般是指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特定人員的身體實行打擊或強制,例如毆打、捆綁等。司法實踐中,往往有以捆綁等非法拘禁的方法妨害公務的案件發(fā)生。這實際上是一行為同時觸犯兩個罪名,屬于想象競合犯,對此應擇一重罪從重處罰。但是,本法對非法拘禁罪和妨害公務罪基本構(gòu)成的法定刑設置基本相同,這就涉及到究竟應以哪個罪名對行為人定罪處罰的問題。我們認為,應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這樣可以更好地反映行為的整體性質(zhì)和本質(zhì)特征。當然,如果在非法拘禁妨害公務中過失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應當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因為本條對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的規(guī)定了結(jié)果加重犯的法定刑(不過,如是故意致人重傷、死亡,則對行為人應定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不再以非法拘禁或妨害公務罪定性)。3、非法拘禁罪與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想象競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非法拘禁罪的競合問題,在表現(xiàn)上也大致相同于妨害公務罪的情況,所不同的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在我國刑法上規(guī)定為“告訴的才處理”,而非法拘禁罪卻無此規(guī)定,這樣,當兩個罪名在特定情況下發(fā)生競合關系時,應分不同情況予以分析:(1)如果以非法拘禁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且被害人未向司法機關告發(fā)的,不宜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由于本法規(guī)定了告訴才處理的原則,在處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競合時,如果當事人未告訴,就不宜按通常的處理原則適用非法拘禁罪;如果當事人已告訴,則應按想象競合犯處理,以非法拘禁罪論處。(2)如果以非法拘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應以想象競合犯的原則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這是因為,本法第257條規(guī)矩,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不在“告訴的才處理”之列。因此,出現(xiàn)這種情況的,應以想象競合犯的原則處理。不過本條規(guī)定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法第257條規(guī)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法定刑為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者相比較,前者為重,因此應適用非法拘禁罪的條款。但是,考慮到前者重得多,而且考慮到本法第257條的立法精神,在適用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時,可適當取其輕者。(3)以非法拘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人重傷的,應視當事人是否告訴而分別處理:第一,當事人向司法機關告訴的,應按想象競合犯的原則,以非法拘禁罪的基本構(gòu)成的法定刑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不能以非法拘禁“致人重傷”的法定刑處理。這時因為本法第257條雖未指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重傷的應如何處理,但從該條第2款的規(guī)定看,只把“致使被害人死亡”這一情節(jié)作為加重構(gòu)成,所以根據(jù)其立法原意,致人重傷的,也包括在本法第257條第1款即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基本構(gòu)成中,屬于“告訴的才處理”的范疇,第二,如果當事人未告訴的,就不應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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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持續(xù)時間達到24小時的,會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定罪處罰。 非法拘禁過程中導致他人受傷的,并不能一概而論,要根據(jù)具體的情況而定,如果是過失致人重傷,則不會單獨定罪,要是故意導致他人重傷,則會數(shù)罪并罰。
非法拘禁并毆打人死亡的認定: 一、非法拘禁罪的結(jié)果加重犯,是指非法拘禁行為本身是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主要原因,且行為人對該重傷、死亡結(jié)果出于過失。 二、非法拘禁罪的轉(zhuǎn)化犯,是指行為人出于故意,在非法拘禁他人的過程中,使用超出非法拘禁行為本身以外的暴力致人傷殘、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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