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后有礙偵查的情況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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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2條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在異地執(zhí)行拘留時,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依照《刑事訴訟法》第64條的規(guī)定,決定拘留的機關在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者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有礙偵查的情況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聞訊后有可能逃匿、毀棄或者偽造證據的;可能互相串通,訂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證及還未采取相應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所在的單位。對沒有在24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注明原因。無法通知的情況包括:被拘留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無家屬或工作單位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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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是指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為查明犯罪事實、逮捕犯罪嫌疑人、依法進行專項偵查和采取強制措施而進行的活動。偵查的主要目的是查明案件的事實,一般從立案之日起至作出是否移送起訴決定之日止。偵查權只能由依法具有偵查權的機關行使,即法定偵查機關,主要是指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遇到緊急情況時,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拘留的法定情形有: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時被發(fā)覺的; (2)被害人或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住處發(fā)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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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是監(jiān)視居住的有礙偵查
第一,監(jiān)視居住期間可能會有銷毀、偽造證據等行為,干擾證人作證或會進行串供的;第二,可能會引起嫌疑人逃跑、自我傷害的;第三,可能會導致共同作案的人逃避、妨礙偵查機關偵查的;第四,在被執(zhí)行人住處進行監(jiān)視居住會有人身危險的;第五,其家屬或所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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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礙偵查,出現在《刑事訴訟法》第64條和71條,分別是:第六十四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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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補充偵查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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