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交通管理部門的回復申請復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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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 第二節(jié)復核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nèi),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jù)。 第五十二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nèi),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核申請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jīng)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的; (三)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fā)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復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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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下達后的3日內(nèi)可以提出復議,一周給予答復,但對復議結果還是不服的,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要求法院重新劃分責任。
交通事故認定書可以申請復核。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可以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三日內(nèi),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而且復核以一次為限。申請復核的時候要明確請求以及理由和主要證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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