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造成人身傷亡需要承擔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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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1、事故須發(fā)生建筑施工過程中。一項工程的建設一般包括勘察、設計、施工等一系列過程。作為整個建筑活動的一部分,施工過程主要包括建造和安裝兩方面內容。建造是指對各類房屋建筑工程進行營造的行為。安裝主要是指與工程有關的線路、管道、設備的裝配及較大規(guī)模的裝修裝飾活動。人身傷亡只有發(fā)生在建造和安裝兩個工作環(huán)節(jié)的進行過程中,才構成建筑施工事故賠償責任。如果不是在施工建設過程中,如工程竣工驗收后倒塌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害,不屬建筑施工事故的范圍。 2、事故須發(fā)生在建筑施工工作區(qū)域。這里的工作區(qū)域應作廣義的理解,即因建造、安裝等施工活動需要而必然到達的區(qū)域,包括施工現場、搬運建筑材料途中、拆裝運輸機械設備途中等。 3、事故受害人須為建筑工程的施工作業(yè)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包括建筑企業(yè)或其他組織的職工、雇員、幫工、學徒工等,其根本特征是成為該企業(yè)或組織的成員并為工程建造、安裝提供個人勞務。 4、事故受害人須有損害事實。確定民事賠償責任應遵循“無損害、無賠償”的原則,即以損害事實的存在為基礎。建筑施工事故賠償責任也必須以受害人有損害為必要條件。如果只是出現意外事件、作業(yè)人員過失行為或違反操作規(guī)程的行為,沒有發(fā)生人身、財產上的損害,則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只能從管理上嚴格措施,或對責任人員進行教育或紀律處分。 5、作業(yè)人員的致害行為及有關物件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需要明確地是,只有作業(yè)人員的行為是為工作需要和必須的,才構成施工事故。如果是作業(yè)人員因施工以外的原因,如職工毆斗造成人身傷害,不屬建筑施工事故,應按一般人身傷害賠償糾紛處理。引起損害發(fā)生的有關物件主要指工程倒塌、機械設備毀壞、安全設施失當以及其他意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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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方在承攬工作中所發(fā)生的傷害事故,其責任應當由自己承擔或者由其合伙人與其共同承擔。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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