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糾紛仲裁委員會是怎樣規(guī)定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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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勞動仲裁涉及情況很多,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比如,申請勞動仲裁需要什么材料?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相關證據(jù)、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或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即時提起中才有利于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fā)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fā)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fā)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fā)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jīng)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fā)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qū)域內發(fā)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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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保障當事人提出仲裁的,應當從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一年內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2、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3、仲裁庭應當于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 4、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案,案情復雜確需延期的,經(jīng)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不得超過十五日。 5、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jù)協(xié)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6、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7、當事人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guī)定的期限履行。
合同糾紛仲裁程序有以下三個步驟: 1、申請,是指一方當事人根據(jù)合同仲裁條款或事后達成的仲裁協(xié)議,將發(fā)生的爭議依法請求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的行為。 2、受理,是指仲裁機構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后,認為符合受理條件,決定立案進行仲裁的程序。受理是仲裁程序的開始,是仲裁機構開始行使管轄權的標志。 3、開庭和裁決。 開庭是仲裁庭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參加下,對仲裁請求進行實體審理和裁決的活動。開庭是仲裁活動的實質階段。其目的是查清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裁決是指仲裁庭在實體上對當事人權利義務作出裁斷。裁決是仲裁審理的最終程序,一經(jīng)作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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