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和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界限有何區(qū)別
該咨詢?yōu)橛脩舫R妴栴},經整理發(fā)布,僅供參考學習!
我也有類似問題!點擊提問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詐騙罪的區(qū)別在于: 1、前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后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 2、前罪無非法占有目的,后罪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前罪既可以由自然人,也可以由單位構成,后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1)侵犯的客體和犯罪對象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犯罪對象是公眾存款;后者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可以是任何財物。 (2)客觀方面不同。前者包括用欺騙方法吸收公眾存款,還包括利用強迫、利誘等其他方法吸收公眾存款;后者只表現(xiàn)為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獲得財物。 (3)主觀方面不同。前者無非法占有目的;后者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主體要件不同。前者既可以由自然人,也可以由單位構成;后者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有何區(qū)別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最重要的區(qū)別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構成集資詐騙罪就必須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guī)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
2020.09.30 167 -
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何區(qū)別
現(xiàn)如今有眾多的非法組織,以投資的名義圈錢,實為集資詐騙,這種行為雖然違法,卻因為利益誘人而始終沒有消亡。除了廣為人知的集資,還有一種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那么,集資詐騙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區(qū)別是什么呢?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
2020.04.21 181 -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詐騙罪有哪些區(qū)別
(1)侵犯的客體和犯罪對象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犯罪對象是公眾存款;后者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可以是任何財物。 (2)客觀方面不同。前者包括用欺騙方法吸收公眾存款,還包括利用強迫、利誘等其他方法吸收公眾存款;
2020.06.28 121
-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詐騙罪區(qū)別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詐騙罪的區(qū)別主要在以下兩個方面: 1、侵犯的客體和犯罪對象不同。 2、客觀方面不同。前者包括用欺騙方法吸收公眾存款,還包括利用強迫、利誘等其他方法吸收公眾存款;后者只表現(xiàn)為以虛構事
2023-11-08 15,340 -
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區(qū)別
集資詐騙罪與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qū)別主要在于:(1)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非法占有集資款為目的;后者則以非法募集公眾資金為目的。(2)客觀行為不同。前者是以集資之名行詐騙之實,即使用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
2022-04-02 15,340 -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詐騙罪的區(qū)別
(1)侵犯的對象與犯罪對象不同。前者侵犯的對象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犯罪對象是公共存款;后者侵犯的對象是公共和私有財產的所有權,犯罪對象可以是任何財產。(2)客觀方面是不同的。前者包括通過欺騙吸收公共存
2021-12-11 15,340 -
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qū)別
和兩者的區(qū)別是: (1)侵犯的客體和犯罪對象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犯罪對象是公眾存款;后者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可以是任何財物。 (2)客觀方面不同。前者包括用欺騙方法
2022-09-16 15,340
-
01:10
非法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qū)別非法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以下四點區(qū)別,分別是: 1、犯罪目的不同。非法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集資款為目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則以非法募集公眾資金為目的; 2、客觀行為不同。非法集資詐騙罪是以集資之名行詐騙之實,即使用了虛構事實隱瞞
800 2023.01.19 -
01:10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和集資詐騙的區(qū)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與集資詐騙的區(qū)別體現(xiàn)在多方面,包括犯罪構成要件以及量刑標準等均不相同。從犯罪構成要件上來看,首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主觀目的為,通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方式,實現(xiàn)自我盈利,而集資詐騙的目的則為,非法占有通過詐騙所募得的資金
1,704 2022.04.17 -
01:04
非法集資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區(qū)別非法集資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區(qū)別有很多,最主要的區(qū)別體現(xiàn)在主觀故意以及客觀行為這兩個方面。首先需要明確的一點是,非法集資并不是一個罪名,而是一種行為表現(xiàn)形式,《刑法》并未明文規(guī)定非法集資罪,但是規(guī)定了集資詐騙罪?!缎谭ā返谝话倨呤鶙l對非法
3,358 2022.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