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人無法按期辦房貸的應采取哪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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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6月,國家部委分別頒布實施了國十條、京十二條、三部委二套房標準等一系列調控政策。如果購房人由于政策變化導致無法按照原合同申辦房貸的,則根據(jù)購房人的需要可分別采取如下措施:如購房人需要繼續(xù)購房可以變更合同(加付首付、延長貸款期限)后繼續(xù)履行合同,如購房人不想繼續(xù)購房則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返還支付的全部款項且不承擔違約責任。當然,如果不是這些政策導致的購房人無法貸款,那么如果沒有特殊約定,購房人應當向賣房人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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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意見》提出了10項配套政策措施。一是加強重大項目儲備。根據(jù)重大戰(zhàn)略部署、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綱要、重大建設規(guī)劃以及財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資能力等,依托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儲備一批重點領域補短板重大項目。二是加快推進項目前期工作和開工建設。加快規(guī)劃選址、用地、用海、環(huán)評、水土保持等方面前期工作,加大征地拆遷、市政配套、水電接入、資金落實等推進力度。三是保障在建項目順利實施,避免形成“半拉子”工程。堅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zhàn),對確有必要、關系國計民生的在建項目,統(tǒng)籌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合理融資需求。四是加強地方政府專項債券資金和項目管理。地方政府建立專項債券項目安排協(xié)調機制,加強地方發(fā)展改革、財政部門間的溝通銜接,確保專項債券發(fā)行收入重點用于在建項目和補短板重大項目。五是加大對在建項目和補短板重大項目的金融支持力度。對已簽訂借款合同的必要在建項目,金融機構可在依法合規(guī)和切實有效防范風險的前提下繼續(xù)保障融資。六是合理保障融資平臺公司正常融資需求。金融機構要在采取必要風險緩釋措施的基礎上,按照市場化原則保障融資平臺公司合理融資需求,不得盲目抽貸、壓貸或停貸。七是充分調動民間投資積極性。盡快在交通、油氣、電信等領域推介一批投資回報機制明確、商業(yè)潛力大的項目,引導社會力量增加學前教育、健康、養(yǎng)老等服務供給。八是規(guī)范有序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鼓勵地方依法合規(guī)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撬動社會資本特別是民間投資投入補短板重大項目。九是深化投資領域“放管服”改革。依托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jiān)管平臺,對各類投資審批事項實行“一碼運轉、一口受理、一網(wǎng)通辦”,切實壓減審批時間。十是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和金融風險。嚴禁違法違規(guī)融資擔保行為,嚴禁以政府投資基金、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等名義變相舉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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