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對無人駁裝載貨物,規(guī)定中應如何履行交接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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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無人駁裝運的貨物,除港、航雙方另有協議或規(guī)定者外,應按下列規(guī)定進行交接工作和劃分責任:一、交接地點,分別不同情況按下列地點辦理交接:1.在港口管理的錨地由港口負責取送駁船的,在錨地辦理交接;由船方取送駁船的,在裝卸作業(yè)碼頭或錨地交接;2.在非港口管理的錨地由船方負責取送駁船的,在裝卸作業(yè)碼頭辦理交接。二、交接方式及責任劃分:1.無蓋無人駁:憑裝載現狀進行交接,發(fā)現異狀,應由港口與拖輪編制港航記錄;2.有蓋無人駁:有封艙條件的,憑艙封交接,如有破封,應由責任方補封并編制記錄,如原封完好,船體完整,到達港卸船時發(fā)現貨損貨差時,由拖輪與到達港編制港航記錄,由施封單位負責。(六)合同落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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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接觸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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