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保全的法律依據(j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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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zhí)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條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第一百零三條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第一百零四條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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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財產保全的法律程序: 1、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可能受到損害時,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 2、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 3、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 4、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需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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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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