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訴訟中如何確定證人是否應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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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國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對于出庭作證的證人有下述三個方面的要求: 1.證人出庭作證時,應當出示表明其身份的證件。為了查明案件事實,人民法院必須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要求,對案件涉及的所有證據(jù)進行細致、深入的審查,盡最大可能識別偽證或者有明顯瑕疵的證據(jù)。證人出庭作證時,法院首先需要確認的就是,該證人是否確系法院所傳喚的證人,而這就需要該證人證明自己的身份。同時法庭應當告知其誠實作證的法律義務和作偽證的法律責任,即法庭負有一定的告知義務,告知出庭證人應當誠實作證,這是法律的內在要求。證人作偽證不但會損害某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會阻礙法院審判的正常進行,導致錯判、誤判,降低司法權威。因此,為了督促證人誠實作證,法律對于作偽證設定了相應的不利后果。證人、鑒定人作偽證的,依照行政訴訟法第49條的第1款第(2)項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證人出庭作證時,法院應將以上內容告知該證人。 2.證人出庭作證,法院應審查證人的作證能力,必要時可以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交由有關部門鑒定。 3.出庭作證的證人不得旁聽案件的審理。 4.法庭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但組織證人對質的除外。詢問證人不允許其他證人在場的理由與上述理由大致相同,即為了保證證言的可信度,避免證人在不正當?shù)囊龑Ш蛪毫χ赂淖冏约旱淖C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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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適格被告的確定方式為一般情形下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jīng)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若是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一)直接向法院起訴和經(jīng)過行政復議以后向法院起訴被告的確定。 ⑴直接起訴的行政訟訟案件的被告的確定。直接起訴的行政訟訟案件的被告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 ⑵經(jīng)行政復議的行政訴訟案件被告的確定。經(jīng)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二)共同行政行為中被告的確定。 當兩個以上的行政主體作出同一個具體行政行為時,它們是共同被告。 (三)行政授權關系中被告的確定。 由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 (四)行政委托關系中被告的確定。 由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五)行政機關被撤銷后被告的確定。 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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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4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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