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qū)徠陂g能不能取保候?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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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qū)徯枰邆湟欢l件,根據(jù)具體案情才能確定能否取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guān)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qū)?/a>(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qū)彶恢掳l(fā)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qū)彶恢掳l(fā)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jié),需要采取取保候?qū)彽摹?/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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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qū)彽狡诤蟛荒茉俅稳”:驅(qū)彛”:驅(qū)彽狡诤蠊矙C關(guān)應(yīng)該解除取保候?qū)彺胧┗蛘咦兏鼜娭拼胧?。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guān)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qū)徸铋L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不是,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沒有規(guī)定保釋制度,但是設(shè)立了與保釋制度比較相似的取保候?qū)徶贫取H”:驅(qū)?,是指偵查、起訴和審判機關(guān)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被刑事追訴而又未被刑事羈押之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征金,并出具保證書,以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因此,在我國取保候?qū)徶械摹氨WC”,不僅有被保釋之人的“保證”,還應(yīng)包括財產(chǎn)之擔保或他人之擔保;而所候之“審”,除了法院的審判外,還包括偵查機關(guān)和起訴機關(guān)之傳訊(審問)。取保候?qū)忞m然是刑事訴訟法所規(guī)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但相對于刑事拘留和逮捕這兩種強制措施而言,在我國的刑事訴訟實踐中,卻較少被采用。

司法機關(guān)應(yīng)當依法變更強制措施,不適宜進行取保候?qū)彙H嗣穹ㄔ?、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guān)可以根據(jù)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qū)彽姆缸锵右扇?、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guī)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