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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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0〕18號 第一條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guī)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guī)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第三條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shù)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shù)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guī)定的“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shù)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shù)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shù)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fā)前后已歸還的數(shù)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jié)酌情考慮。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第四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一)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guī)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應當區(qū)分情形進行具體認定。行為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對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為所涉集資款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占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為的,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shù)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shù)額較大”;數(shù)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shù)額巨大”;數(shù)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shù)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shù)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shù)額較大”;數(shù)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shù)額巨大”;數(shù)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shù)額特別巨大”。 集資詐騙的數(shù)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shù)額計算,案發(fā)前已歸還的數(shù)額應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xù)費、回扣,或者用于行賄、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sh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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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表現(xiàn)形式有: (1)不具有真實銷售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屋產權份額等形式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2)通過虛假宣傳并承諾高額回報,以轉讓林權并代為管護等形式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3)通過虛假宣傳并承諾高額回報,以代種植(養(yǎng)殖)、租種植(養(yǎng)殖)、聯(lián)合種植(養(yǎng)殖)等形式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4)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名,不提供商品、服務或者所提供商品、服務的價格明顯高于市場價格,通過承諾回購、代為銷售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5)以發(fā)行證券為名,通過虛假宣傳并承諾高額回報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6)以募集基金或者基金管理為名,通過虛假宣傳并承諾高額回報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7)以投資入股、委托理財?shù)刃问剑ㄟ^公開宣傳并承諾高額回報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8)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通過公開宣傳并承諾高額回報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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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標準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2020.10.13 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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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guī)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
2022-05-04 15,340 -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guī)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
2022-05-10 15,340 -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條件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所謂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應具備以下條件: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3、承諾在
2022-02-15 15,340 -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應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所謂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應具備以下條件: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3、承諾在
2022-03-15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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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怎么辦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量刑標準,是按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數(shù)額、受害者的人數(shù)以及造成損失的多少來確定的。其具體的量刑標準如下: 首先,在吸收存款的數(shù)額上,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
1,763 2022.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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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幾年如果犯罪嫌疑人違反法律規(guī)定,沒有經過相關部門批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從而擾亂我國金融管理秩序的,就構成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比如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根據(jù)我國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可以知道,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主要有下面幾個量刑幅度:
1,574 2022.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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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立案標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立案標準應當綜合數(shù)額、對象數(shù)量以及造成的損失來判定: 首先,在數(shù)額上,個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達到20萬元以上的,單位吸收存款在100萬元以上的;其次,在人數(shù)上,個人吸收公眾存款的人數(shù)達到30人以上的,單位吸收公眾存款的數(shù)額
2,801 2022.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