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的訴訟請求變更的法律依據(jù)有哪些,什么時候適用訴訟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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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不合法,民事訴訟中關于訴訟請求變更的法律依據(jù)按時間先后主要有: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56條,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十四條,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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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訴訟請求的法律規(guī)定: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訴訟請求可依當事人請求或經(jīng)人民法院釋明后由當事人決定變更,訴訟請求變更后,法律關系的性質(zhì)發(fā)生了改變,其法律后果相當于重新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確定案件的爭點。訴訟請求的變更包括兩類,一類是訴訟請求的增加或減少,即量的變更。另一種是訴訟請求質(zhì)的變化,即性質(zhì)的變更。首先,訴訟請求的變更應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后,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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