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被告人如何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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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被告可提供下列證據(jù)予以舉證: 1、提供證明原、被告是夫妻關系的證據(jù),如結婚證、婚姻關系證明書、戶口簿以及身份證; 2、如果不想離婚,證明存在夫妻感情還未破裂的證據(jù); 3、子女撫養(yǎng)的證據(jù)等。
一、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承擔舉證責任《行政訴訟法》第32條規(guī)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和所依據(jù)的規(guī)范性文件;”《解釋》第26條規(guī)定:“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10內(nèi)提交答辯狀,并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證據(jù)、依據(jù);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應當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jù)、依據(jù)?!毙姓V訟法規(guī)定由被告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第一,行政機關應當先取證后裁決,以證據(jù)證明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事實,以法律為依據(jù)作出處理決定,而不能在沒有證據(jù)的情況下,對相對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當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被訴諸法院時,被告應當有充分的證據(jù)證明其行為的合法性。第二,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機關處于主動地位,其實施行為時一般無須征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同意,具有主動執(zhí)法的權利,根據(jù)權利義務平等的原則,在行政訴訟法律關系中,行政機關應當負有舉證的義務,這樣才能體現(xiàn)雙方當事人平等的法律地位。 二、對原告起訴是否超過法定起訴期限承擔舉證責任《規(guī)定》第四條第三款與《解釋》第二十七條第 (一)項規(guī)定原告應當對其符合起訴條件承擔舉證責任,“但被告認為原告超過訴訟期限的除外?!备鶕?jù)這些規(guī)定,被告認為原告超過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即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提出原告超過起訴期限的主張,應當由被告對其主張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說,如果被告無法證明原告超過起訴期限的,法院應當認定原告沒有超過起訴期限,而無需由原告進一步證明起訴符合法定的條件。例如,某行政機關于3月1日作出一個處罰決定,某公民于7月1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該公民在起訴的時候,向法院提供證人證言,證明其于4月1日收到該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書。法院經(jīng)審查起訴材料,認為該公民初步證明了其符合起訴條件,決定受理此案。但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主張原告已經(jīng)超過起訴期限,被告應當就自己的認為原告超過法定起訴期限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這同樣符合“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兑?guī)定》第四條第三款沒有明確規(guī)定該條是否適用于不作為的案件。筆者認為,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被告認為原告超過起訴期限的,同樣應當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例如,某公民需要某公安機關的救助,打電話給公安機關。但公安機關接到電話后,沒有作出任何反應,致使該公民的合法財產(chǎn)遭受損害。于是該公民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公安機關認為該公民起訴超過起訴期限。而該公民認為自己沒有超過起訴期限。在這種情況下,同樣應當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如被告向法院提供電話記錄,以證明原告是在打電話兩年后提起訴訟,超過了法定的起訴期限。 三、對部分行政許可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承擔舉證責任在行政許可領域,應當區(qū)分許可事項是否對公眾安全存在重大隱患,并以此區(qū)分舉證責任的分配。許可涉及事項對公眾安全不存有重大隱患時,行政機關拒絕申請人(原告)申請的,由被告行政機關就原告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承擔舉證責任。這是因為許可不是行政機關對申請人的恩賜,而是對原屬于公民的權利的恢復。法律所設定的禁止在于確保行政機關審查程序的實施,實體上自始就保留許可的可能性,設定許可制度的目的只是在于由行政機關預防性控制社會生活。因此,許可決定是公民一般行為自由的恢復,賦予公民的是公民原本享有的權利。如果行政機關拒絕公民的申請,實質(zhì)上構成對公民人身權、財產(chǎn)權的侵害,根據(jù)依法行政原則的要求,行政機關在作出拒絕決定時必須符合法定拒絕的條件。在行政訴訟中應由行政機關就申請人(原告)不具備許可的法定條件承擔舉證責任。但如果許可事項對公眾安全存在重大隱患時,應由原告對其是否具備許可條件承擔舉證責任。 四、對部分行政賠償?shù)膿p害是否由其造成的承擔舉證責任《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沒有規(guī)定行政賠償案件的舉證責任,按照《解釋》和《規(guī)定》的規(guī)定,對行政機關的加害行為是否存在,損害是否由加害行為造成的均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筆者認為,這種一律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規(guī)定不符合舉證責任分配的原理,而且對原告不利。在下列情況下,原告舉證會非常困難,此時應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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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jù)和所依據(jù)的規(guī)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jù),視為沒有相應證據(jù)。一般而言,被告若要證明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應從以下五個方面來提供證據(jù): 1.有關主體的證據(jù)材料,如果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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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被告人本人能否舉證
可以。被告人可以當庭出示被告人無罪、罪輕的相關證據(jù),公訴人對于這些證據(jù)是否采信需要當庭發(fā)表質(zhì)證意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2022-11-08 15,340 -
刑事案件開庭前被告人如何舉證無罪論理
1、最終是否能得到一個好的判決結果,要看是否能找到“所有”對您朋友有利的事實和情節(jié)、并向辦案機關簡明、扼要、有理、有據(jù)、有力地說清楚。 尚未接觸到案件實質(zhì)性證據(jù)材料,律師是無法確定作無罪辯護還是罪輕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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