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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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收回集體土地所有權嗎只有原批準機關才有這個權利,其它任何組織和個人者沒有這個權利的。法律依據(j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這個規(guī)定的意思是說不是由村支書說收回就收回的,因為你家的土地所有權證是縣級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頒發(fā)的,所以,村支書想收回這塊土地的使用權,還需要報經縣級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批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范圍包括: 1、為了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yè)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yè)是為了鄉(xiāng)村村民的共同利益而建設的,是社會公共的需要,土地使用者的需要應當服從社會公眾共同的需要。 2、不按批準用途使用的。此規(guī)定屬于處罰性收回。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屬違法用地,因土地所有權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而由其收回土地使用權,而不是由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回。 3、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這實際上已成為閑置或荒蕪土地。為了使土地資源能加以合理利用,這些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收回,可以重新安排使用。但企業(yè)的破產和兼并,或雖單位遷移土地仍利用的不能收回。收回土地使用權涉及到農民的利益和公民的財產權,不能由土地所有權人任意行使,因而必須經原批準用地人民政府批準。沒有原批準機關的,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第一項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根據(jù)土地使用權人的損失情況予以補償。土地使用權人需要搬遷或安置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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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使用權收回情形
1、為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yè)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在此種情形下,對土地使用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2、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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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使用權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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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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