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偷稅罪豁免條款上的變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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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偷稅罪可以免予刑事處罰附加了三個條件:一是偷稅金額5萬元以下,二是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以前已經足額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三是符合刑法總則關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規(guī)定。在司法實踐中,涉嫌構成偷稅罪的納稅人往往一般很難同時滿足上述條件,不利于其主動配合稅務機關積極繳納稅款及滯納金。 修正后的偷稅罪在此問題上作了有松有緊的變化。在松的方面取消了偷稅金額5萬元以下的規(guī)定,為偷稅金額大的納稅人消除了后顧之憂。在緊的方面提高了時間和條件限制,要求按稅務機關的追繳通知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和已被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將構成偷稅罪累犯和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被稅務機關給予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情形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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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稅罪豁免條款的前提條件如下: 1、納稅人在犯偷稅罪后,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全部稅款,并繳納滯納金; 2、稅務機關已經對其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 3、在本次偷稅行為以前的五年內沒有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等等。如何理解此條款下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法律界仍未達成普遍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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