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負主次責任的賠償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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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chǎn)損失的,按下列原則對當事各方的總損失進行調解: (一)當事人負全部原因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二)當事人負主要原因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 (三)當事人負同等原因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四)當事人負次要原因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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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司法實踐中,事故責任劃分比例如下: 一、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 1.機動車一方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機動車一方負主要責任的,承擔80%的賠償責任; 3.機動車一方負同等責任的,承擔60%的賠償責任; 4.機動車一方負次要責任的,承擔40%的賠償責任; 5.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承擔10%的賠償責任。 二、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 1.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負主要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 3.負同等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4.負次要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 5.無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主次責任賠償比例: 1、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負主要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次要責任的,承擔30%的責任; 3、負同等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兩輛機動車之間的交通事故,一般按照主要責任70%、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