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未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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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直至吊銷其港口經營許可證件:(一)未根據(jù)危險貨物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yè)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或者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yǎng)的;(二)未依照本規(guī)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三)未將危險貨物儲存在專用庫場、儲罐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shù)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貨物在專用庫場、儲罐內單獨存放的;(四)危險貨物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shù)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五)危險貨物專用庫場、儲罐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要求的;(六)未對危險貨物專用庫場、儲罐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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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聯(lián)運經營人對貨物承擔的責任期限,自發(fā)貨人或其代表處接管了貨物后就開始了。如果根據(jù)接管貨物地點的有關法律或規(guī)章,貨物必須交付給有關當局或其他第三方時,則只有當經營人從這些機關或行業(yè)處接受了貨物時,其責任才開始。
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犯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犯投放危險物質罪的,不負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年齡的規(guī)定如下: 1、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為完全刑事責任年齡階段,應當負刑事責任。 2、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只對“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八種特定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3、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為惡意補足年齡階段,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jié)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4、不滿十二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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