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的擔保和人的擔保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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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都是債權保障的擔保手段。人的擔保是主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全部責任財產為主債務的履行提供的擔保,以保證擔保為其基本形式。保證關系中,主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歹又稱保證人。物的擔保是主債務人或第三人以其特定的動產、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利為主債務的履行提供的擔保,包括抵押擔保、質押擔保和留置擔保三種。物的擔保關系中,以其特定的動產、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利為主債務的履行提供擔保的第三人,又稱物上保證人。第一,同一債權既有人的擔保又有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時,物的擔保責任絕對優(yōu)先,休讓人早伺先訴譏辯儀,其理由是:債務人是本位上的債務承擔者,保證人僅是代替其承擔責任,在承擔了保證責任后,仍然對債務人享有求償權。在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情況下,首先處理該物清償債務,可以避免日后再行使追償權。第二,同一債權既有人的擔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時,保證人和物上保證人處于同一清償順序,債權人既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又可以要求物上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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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擔保與人的擔保的選擇:物保優(yōu)先。法律規(guī)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
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時候,應當根據約定來確定哪個優(yōu)先,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是由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則應當是物的擔保優(yōu)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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