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及義務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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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及權利救濟途徑 交通警察到達事故現場后,要先搶救傷者,然后對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對未逃逸的交通事故,而且不需要檢驗鑒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10日內做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對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在5日內進行檢驗鑒定,然后做出認定書。對逃逸事故,如果查獲逃逸人和車輛后,應當在10日內做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對未查獲逃逸人和車輛的,如果當事人提出申請要求認定的,應當在10日內做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交通事故當事人在拿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一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二是可以在1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10日內(致傷的從治療終結或者殘疾之日起算;致死的從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算;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算)主持調解。無法達成協議或逾期不執(zhí)行的,交通事故當事人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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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繼續(xù)執(zhí)行該觀點認為,非訴行政案件的執(zhí)行依據是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經法院進行合法性審查并作出準予強制執(zhí)行裁定后便可強制執(zhí)行。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結論不服的,救濟途徑主要是申請復核。當事人可以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的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但復核以一次為限。并且申請復核時要明確請求、復核的理由和主要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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